海关总署:防止猴痘疫情传入我国
为防止猴痘疫情传入我国,保护人民健康安全,依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卫生检疫法》及其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,海关总署于2024年8月15日发布公告。
为防止猴痘疫情传入我国,海关总署发布了2023年第15号公告,具体措施如下:针对来自猴痘疫情发生国家(地区)的人员:若接触过猴痘病例,或出现发热、寒战、头痛、嗜睡、乏力、背部疼痛、肌痛、淋巴结肿大、面部和身体大范围皮疹等症状,入境时应主动向海关申报。
综上所述,海关总署发布的这项重要公告旨在通过加强入境人员申报、交通运输工具及货物卫生处理、口岸防控措施动态调整等措施,有效防止猴痘疫情传入我国,保护出入境人员的健康安全。广大出入境人员应积极配合海关的防控工作,共同维护我国的公共卫生安全。
海关总署发布公告:近日海关总署发布关于防止猴痘疫情传入我国的公告,提醒来自猴痘疫情发生国家(地区)的人员,如接触过猴痘病例或出现发热、头痛、背痛、肌痛等症状,入境时应主动向海关申报。
海关总署关于解除芬兰高致病性禽流感疫情禁令的公告
〖A〗、 海关总署、农业农村部发布公告,自2023年12月8日起解除芬兰高致病性禽流感疫情禁令,允许符合我国法律法规规定的芬兰禽类及其相关产品进口。具体内容如下:解除禁令的背景:根据风险分析结果,芬兰全境已无高致病性禽流感状态。
〖B〗、 根据海关总署、农业农村部2023年第180号公告,自公告发布之日起解除芬兰高致病性禽流感疫情禁令,允许符合我国法律法规的芬兰禽类及其产品进口。公告背景与依据根据风险分析结果,芬兰全境已无高致病性禽流感疫情状态。
〖C〗、 自2024年6月7日起,解除法国高致病性禽流感疫情禁令,允许符合要求的法国禽类及其产品输华,进口法国含有禽类来源的宠物食品可合规注册进口,但需满足海关总署输华准入名单及农业部饲料进口登记证要求,同时海关总署、农业农村部公告2021年第2号废止。
〖D〗、 月7日:《取消外国公文书认证要求的公约》在中国生效,进口宠物食品、饲料、饲料添加剂申报官方文件简化。12月:海关总署解除芬兰高致病性禽流感疫情禁令,允许符合规定的芬兰禽类及其产品进口。其他政策:3月:福州市人大常委会开展《福州市城市养犬管理条例》立法调研,并将其列入年度立法计划。
〖E〗、 实施时间:2021年2月26日起 主要内容:针对芬兰发生的H5N8亚型高致病性禽流感疫情,为保护我国畜牧业安全,防止疫情传入,根据相关法律法规,采取了相应的防控措施。
〖F〗、 海关总署解除西班牙高致病性禽流感疫情禁令,并允许符合要求的柬埔寨宠物食品加工用牛皮咬胶半成品进口。具体内容如下:解除西班牙高致病性禽流感疫情禁令公告依据:海关总署与农业农村部联合发布公告2024年第56号,明确根据风险分析结果,解除此前针对西班牙高致病性禽流感的禁令。
最新消息!因新冠疫情原因造成出口退运货物可享免收进口关税
因新冠疫情原因造成出口退运货物,在符合规定条件下可免征进口关税,已征出口关税可退还,同时对已办理出口退税的需补缴税款。
年1月1日至12月31日申报出口的货物,因新冠肺炎疫情不可抗力原因在1年内原状复运进境的,免征进口关税及进口环节增值税、消费税,已征收出口关税的予以退还。 具体说明如下:政策适用时间范围该政策针对2020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期间申报出口的货物。
因疫情原因退运的出口货物,在符合规定条件的情况下,可免征进口关税及进口环节增值税、消费税,已征收出口关税的可退还,但已办理出口退税的需补缴税款。
财政部、海关总署、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41号规定,对自2020年1月1日起至2020年12月31日申报出口,因新冠肺炎疫情不可抗力原因,自出口之日起1年内原状复运进境的货物,不征收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、消费税;出口时已征收出口关税的,退还出口关税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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